硼砂事件法官認為不成立殺人未遂,
很多人無法理解。
讓我來當一下鍵盤法官好了,
看一下新聞引述的細節:
「知情的C女後來主動向校方告知此事,B女才知在不知情狀況下飲用硼砂水。A女稱,她只
是惡作劇,硼砂水自己先喝過,當週共下藥3次.每次下藥數量約小拇指指甲的量,事後向B
女及其母親道歉,得不到諒解。」
關鍵字:硼砂水自己先喝過、當週共下藥3次.每次下藥數量約小拇指指甲的量
如果那個下藥的水,被告自己都會先喝過,
你覺得他有沒有殺人犯意呢?
一般人如果確信那個量會死人,
他會自己先喝喝看嗎?
再回來說下藥的東西,
如果是氰化物、巴拉刈,
一定有殺人故意,因為那個是致命毒物,
如果是其他物品(比如硼砂),
有毒,但不是一點點就會死人,
那我們就要看下的量,
如果3次的量加起來不會致死,
全部喝完也不會死人,
那就很難說這個行為會成立殺人罪。
有時候我們指責法院判斷不對,
也許是我們不知道法官看到什麼資料跟資訊。
去你媽的
怎麼證明他有喝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