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如果連署新看板不用看反對數
規則是應該要"明確指出" 而不是保留解釋權
如果這次要用解釋權帶過我是無所謂 提的也不是我
我會有興趣的是群組長能不能解決這次問題
要解決問題應該是要修改規則
明確指出連署新看板時 僅需要"有效贊成"達標
而不是"有效贊成 - 有效反對"達標
不然你定義了"有效連署"的定義
結果前幾節的"連署"卻不是指"有效連署"
而是"有效贊成票"
???????? 智障?
講難聽點就只是硬ㄠ而已
作者:
ZooseWu (N5)
2021-04-09 23:41:00規範清楚的話以後怎麼凹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21-04-09 23:48:00裝死比較快,群組積案一大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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