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不起訴的理由是警方有幫他做平衡測試
: 之後檢方判定「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
: 遇到黨證就轉彎
: 啊幹你娘那把酒測標準搞到吃燒酒雞就爆掉有屁用?
講到0.25
我記得當年考119刑法組的時候寫過這題
現在實務多半是當作客觀處罰條件
但我一直都把它當構成要件要素
也就是說要成罪的話
必須要他清楚知道身上的酒精濃度已經達標0.25 才會構成
否則必須用未達不能安全駕駛判斷
但是酒測儀器只有警方才有
如果當成構成要件要素的話
很難會有人因為0.25定罪 幾乎只能從未達不能安全駕駛判斷
酒駕起訴率跟定罪率絕對會大幅減少
懂我意思嗎
還好我考不上
不然我寫這個東西當判決
一定會上新聞 民眾包圍拆法院
119的老師雖然很欣賞我寫這個
但怕養出法匠
所以刑法組給了一個備取 叫我懂得民心再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