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遇到人車禍死掉

作者: hulucat (呼嚕貓)   2021-10-19 13:55:55
※ 引述《siscon (e-diot)》之銘言:
: 人究竟是甚麼時候才會死?
「死亡」不僅是醫學上之判斷,也是法律上的評價。法律人執著於探究死亡的「時點」,
認為要 到達心跳與呼吸「靜止狀態」的剎那,才算是死亡。醫學上則有兩個重要的演進
過程: (一)心肺功能喪失說(klassische Todesdefinition)
從 18 世紀到 20 世紀中葉以前,為傳統或古典的死亡概念,以「心臟停止跳動」或「心
臟死」 作為判斷依據,死亡指的是循環、呼吸不可逆的停止與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停止,
以及隨之而 來的器官之細胞、組織的死亡而言。簡言之,即心肺功能喪失,呼吸心跳停
止。 然有鑑於醫學技術之發展,心臟停止跳動已不能認為是「不可逆」之保證(註 3),
故就現在 醫學觀點而言,此種標準已不適當。 台灣刑法或醫療法文獻上,另有提出「綜
合判斷說」(三徵候說) (註 4),以心臟鼓動、自發 性呼吸不可逆的停止、瞳孔放大等三
徵候作為判定死亡之標準。此說主要受日本學說之影 響,但仍應算是古典或傳統死亡概
念之一環。德國文獻上對於心肺死的死亡定義,也要求必 須是「呼吸、循環不可逆的停
止與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停止」,此與三徵候說在醫學上的概念 是相同的。
(二)腦死說
1.基本觀念
腦死說起源於法國,認為死亡係指腦功能不可逆的喪失。採此說之理由在於人之生
命中樞在於腦而非心臟,腦死後,即使運用最先進的醫療技術,亦無法長期維持呼吸與心
跳。
2.全腦死和腦幹死之區分腦死說於近年來已成為世界各國醫學界所廣泛承認的死亡概念,
但應採「全腦死」還是「腦 幹死」為標準?仍有爭論。 所謂「全腦死」,乃指大腦、小
腦與腦幹各部分的機能都停止,始能稱為腦死。目前採行 之國家包含歐洲各國、美國、
加拿大(註 5)。
3.以德國 1982 年發表的全腦死判斷方式為例,全腦死之判定有 3 大步驟:
(1)須確定陷入深昏迷之原因; (2)進行腦功能的臨床測試; (3)以輔助的機器或檢查方式
確認全腦功能不可逆的喪失。
而所謂「腦幹死」係指腦幹功能永久喪失。腦幹一旦被破壞,自主呼吸與腦幹反射將會全
部 喪失,而且感覺與意識也會隨之喪失,雖然仍可借助現代醫學手段,短時間內維持心
跳等部 分生理活動,但並不能表明生命仍繼續存在。因而,腦幹功能喪失即足以達到生
命之「不可 逆點」(註 6)。
腦幹死之判斷方式有 3 大重點:
(1)深昏迷
(2)自主呼吸喪失
(3)腦幹功能喪失(註 7)。
應注意的是腦死與植物人之區別,「植物人」乃大腦細胞受損,大腦功能喪失,但腦幹功
能 正常。故其兩者之區別就在於腦幹機能之有無,植物人雖無法言語與行動,但仍保有
自主呼 吸與正常之血壓、心跳,與腦死並不相同。
二、死亡應採心肺死說還是腦死說?
(一)我國學界與實務界之看法
以台灣學說而言,大多數學者仍以心肺功能停止說(註 8)或是綜合判斷說(三徵候說) (註
9)作 為死亡認定之標準,腦死僅在以捐贈器官為目的的情形下始有適用(註 10)。少數
見解則主張 應採腦波停止說(註 11)或是腦死說(註 12)。 至於實務見解過去向來未明確
針對死亡定義,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692 號判決是近年 來最高法院明白認為死
亡應採「腦波停止說(即腦死說)」的判決。
(二)德國學說界之通說─採腦死說 刑法上,將死亡的定義向前推移至腦死的看法,由於
有醫學專業知識的背書,越趨有說服力。 到目前為止,德國刑法學界的多數說與通說認
為,德國器官移植法第 3 條第 2 項關於全腦死 的概念,不僅於摘除人體器官時有適用
,即使是刑法上也應採全腦死為死亡之定義。 然而,受到 1992 年艾朗根胎兒案(Erlang
er-Baby-Fall) (註 13)之衝擊,德國對於腦死說之看法 並非沒有批判之聲。首先,腦死
說於倫理上與一般民眾之心理感受上受到質疑,蓋人們對腦 死的印象是將還未真正「死
透」的人提前宣告死亡,以便摘取較新鮮的器官用以移植,此無 疑是一種從功利計算的
觀點認為人的價值有高低區分,而腦死之人應該為他人生命做出犧 牲。 此外,從基本法
保護生命權的觀點出發,應包含「僅是生物學上存活的的器官整體」,腦死 說是藉由概
念操控的方式來縮減對生命的保護,一旦通過腦死時點,即使病人生理上「活 著」,醫
師亦無繼續醫療之義務,此與基本法之理念不合。
三、瀕死過程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
臨床醫學對於死亡之觀察發現,大多數的死亡(除暴死或驟死之外)是一種逐步形成的過程
,死亡 到來之前會經歷一段瀕死期(註 14),緊接著始進入安息。
從法律的觀點而言,無論是心臟死或腦死,也必須從「死亡是一種過程」的觀點出發,才
不會 與醫學知識脫鉤。因此,在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之認定上,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被害
人瞬間驟死, 固然可以認定死亡結果發生。但行為人的行為已使被害人達到生命的不歸
點,亦即進入瀕死期 而無繼續存活之可能時,即使被害人心跳尚未完全停止,或是身體
器官功能或細胞尚未完全死 亡,仍應認為死亡結果已經出現。
作者: uegi (ㄩㄐ)   2021-10-19 13:58:00
呼嚕好會寫申論 我好崇拜
作者: siscon (laisan)   2021-10-19 13:59:00
原來我是腦死
作者: hulucat (呼嚕貓)   2021-10-19 13:59:00
這玉皇大帝的,你法緒還好嗎?
作者: uegi (ㄩㄐ)   2021-10-19 14:01:00
對不起我法緒重修
作者: hulucat (呼嚕貓)   2021-10-19 14:02:00
對不起,其實我法緒是刑總老師上的,法緒我只有去前三堂跟期中期末
作者: uegi (ㄩㄐ)   2021-10-19 14:03:00
我沒交作業被當 我好爛
作者: hulucat (呼嚕貓)   2021-10-19 14:04:00
我要交作業的課也常常被當,因為我沒去上課,不知道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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