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後長大,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
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
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於義絕矣。雖杖甲,不應坐。
兒子打親生老爸
但兒子以為他打的不是親生老爸
尤其是在那種沒有主客觀要件的年代
看完你客觀上的行為後
就會直接判毆父罪
梟首登出人生
但是漢朝有一個儒學大師
對這個案件認定是老爸沒盡本分
所以毆傷父親這一條是無罪
中華法系的刑法
早在2000年前
就遇到主客觀不一致的錯誤問題
用的理由雖然跟現代差很多
但結論幾乎快跟西方近代主觀犯罪理論一致
而且漢朝也沒有無罪推定
在那種把孝道當作比生命還重要的古人
能做出這個決定還滿屌的= =
接著在唐朝後
唐律針對主客觀不一致的問題直接明訂在法條
「其本應重而犯時所不知者,依凡論。本應輕者,聽從本。」
也就是現在台灣最高法院最愛用的理論
所知所犯的前身
廢掉文言文後
就會看不懂這麼屌的法律研究
很不方便
要考文言文就應該讓法律系來考
整天都在捧西方法律學者的老二
偶爾也該來見識一下中華法系的強大
西方人在呼呼嘿嘿當農奴的時候
我大唐朝農奴就已經知道怎麼解決主客觀不一致的問題了
西方人還必須要進化到中產階級時才想得出來
唐朝農奴屌打18世紀西方刑法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