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到一個實務見解,可以解釋在共同正犯類似逾越中,有沒有意思聯絡的問題:
https://i.imgur.com/s353Doa.jpg
我的理解是,最高法院講明間接故意也可以形成意思聯絡
也就是說雖然這11個人就是基於竊盜犯意偷竊,沒有準強盜的明示意思聯絡
但是還是可以認為有間接故意=>有意思聯絡
至於我剛剛說的原則例外什麼的,應該是我理解錯誤
因為實務就是認為,共同正犯逾越=不成立該逾越行為的共同正犯,
應該沒有所謂原則例外的問題
※ 引述《sole772pk37 (單推Korone)》之銘言
: 如果今天十一個人
: 基於共同犯意去菜園偷菜
: 在過程中
: 甲被地主發現
: 為了逃跑拿手中刀子砍傷地主
: 這樣的話
: 我解甲強盜
: 其他人解竊盜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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