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4080號刑事判決
簡單概述就是,姑丈對未滿14歲的姪女猥褻,包括揉她奶用懶覺蹭她屁股、拉她手摸自己
懶覺等
然後一直以來小女森跟她爸爸都把事情交給律師處理,結果最高法院說因為被告之前無不
良素行且犯後態度良好,前審沒有讓被告與被害人有對話機會,促使進行修復式司法所以
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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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判決
「……惟倘被告已深切自省,透過其他方面協助,仍無任何機會與被害人對話以解開彼此
心結、修補破洞……法院允宜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在避免被
害人受到二度傷害之前提下,以被害人之最適利益為本,權衡倘提供適切之依賴平臺進行
修復程序,……俾盡可能地回復損害、修補社會關係之破洞。」
你板又領先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