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瓦特] 要看這篇嗎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22:51
※ 引述《MosDonalds (Brett的小提琴)》之銘言:
: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
: 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
: 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
: 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特定故意 = 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
普遍故意 = 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
(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
蓄意 - 明知 - 魯莽 - 過失
普遍故意 落於 明知~魯莽
特定故意 必然是蓄意
: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
: 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
: 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
: …」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問題來了 為什麼是明知? 而非蓄意?
他指出了"預見用火點燃機車" "極易"
"半夜3點" "會逃生不及" "而發生死亡"
這樣要如何說明"缺乏渴望結果發生"?
這樣不就又回到:
我知道我這樣做會殺死人 而且我故意這樣做
但我只要不在乎有沒有人死亡 就只是明知而非蓄意?
這我邏輯上還是無法接受的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1-12-16 23:31:00
這個是美國刑法 要找你板有修英美法的人才能解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32:00
太麻煩惹ㄅ不管什麼法 我覺得要擺脫直接故意/特定故意第一件事情要做的就是把"行為"與"殺人"做分離這樣才能把"故意行為而死人"與"直接故意殺人"做分離外行人如我是只能接受這邏輯不然當"行為"無法與"殺人"做分離那你的"故意行為"就直接 = "故意殺人" 哪來的間接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1-12-16 23:34:00
英美法對故意過失的判斷 跟德國法不太一樣而且差蠻多的 不過我也不太熟捏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1-12-16 23:39:00
殺人就是一種行為了 這個無法分離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當勞)   2021-12-16 23:40:00
英美法就是分general intent跟specific intentㄚ體系跟德日和台灣不一樣這個案子在美國法的體系明顯是前者會被判得比德日體系中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40:00
可以ㄚ 比方說 縱火 跟 殺人本來就是兩回事ㄚ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41:00
為什麼明顯是前者 至少你文章那個人的解釋看不出來他抓出來的幾個重點都明顯指向犯罪者知道而且預期會發生有人會死哪裡來的"缺乏渴望結果發生"? 說明一下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當勞)   2021-12-16 23:44:00
不過本店美國刑法只有4學分上學期刑法都在講分則larceny,rape之類的下學期刑訴所以今天的討論我了解的也不是很深入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44:00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1-12-16 23:45:00
縱火跟殺人在刑法的概念中 原則上算2種不同的行為但如果你是利用縱火來殺人 那就算一個殺人行為無論如何 這是不能分離的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當勞)   2021-12-16 23:46:00
我剛剛還去翻當時美刑上課講義 根本沒教這個欸 哭啊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1-12-16 23:52:00
如果比較精確的說法 後者應該是縱火結果有人死亡這種情形不一定全部論殺人 有可能是過失致死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54:00
那這樣更賺耶我覺得我現在的死結就是我縱火來殺人 + 人有沒有殺死無所謂 = 間接 倒底我確實故意殺死人 但我只要拿出無敵藉口 = 間接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1-12-17 00:02:00
這個藉口 是檢察官要負責去推翻的 無法推翻就只能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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