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sDonalds (Brett的小提琴)》之銘言:
: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
: 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
: 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
: 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特定故意 = 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
普遍故意 = 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
(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
蓄意 - 明知 - 魯莽 - 過失
普遍故意 落於 明知~魯莽
特定故意 必然是蓄意
: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
: 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
: 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
: …」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問題來了 為什麼是明知? 而非蓄意?
他指出了"預見用火點燃機車" "極易"
"半夜3點" "會逃生不及" "而發生死亡"
這樣要如何說明"缺乏渴望結果發生"?
這樣不就又回到:
我知道我這樣做會殺死人 而且我故意這樣做
但我只要不在乎有沒有人死亡 就只是明知而非蓄意?
這我邏輯上還是無法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