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引述《HidekiRyuga ("好人"流河)》之銘言:
: : 幹你娘
: : 公投過了沒有強制力
: : 政府還是可以不鳥 那這是投爽的喔?
: : 我還以為我們回到了希臘雅典的城邦政治
: : 原來我們跟北韓一樣 選舉也是假的= =
: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
: 方式處理:
: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
: 力。
: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
: 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
: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 到底是誰說,對於公投結果,政府機關可以不用遵守的?
既然你都把規定列出來了...卻看不懂解釋空間在哪嗎?
有哪一點闡明了講政府不能不遵守嗎?
那些以下方式處理全部都有留了給政府行事的彈性空間,
不然我們反過來問假如有一次公投結果出現了當任政府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當任政府就不可能做到的前提下,這時候還會是政府沒有遵守嗎?
他們不會留下那種石頭來砸自己腳,所以執政的才會都很努力推廣公投不要綁大選,
避免在自己執政的時候太容易出現被反對或在野黨操弄成功的公投結果,
用民主投票的東西實際上大多是不真正影響大局才會讓人民決定的,
或是你以為這些愚民不會耍蠢,然後英國就我們有一半多一些的人說要脫歐了這樣,
我一直認為如果真的很重大的事情,就不應該用這麼省事的方式去決定它啊...
從來都並不是這個方式就是最民主、最法治、最合理什麼狗屁,
這只是因為如果不用這種方式就沒辦法在很多人的都有意見的時候有效率得出結果而已,
還有像是罷免改鬆後弄別人成功很爽是正義,輪到自己被罷成功就檢討太鬆是被搞,
你們怎還相信台灣的政黨會有什麼民主法治理念並且相信人民素質?
以前一個想賣中國,現在一個想賣美國,為啥我們就不能選個不要賣台的?
過去公投有做到了那又怎樣,你有信心他們現在這次怎樣都會照著做嗎?我沒有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