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wer338859 (溫莎公爵)》之銘言:
看到這個又去回想了一下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5617108
這篇還挺好的把邏輯都講出來
以該縱火案來說
* 直接(確定)故意殺人
我知道我這時候縱火可以燒死你全家N人
* 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 = 終究是故意
(dolus eventualis)
我知道我這時候縱火會燒死人
但不知道會燒死幾個人 燒死誰 我不在乎
* 過失
我故意縱火 但我不知道這樣會燒死人
我要凹辯護一定往過失辯護
凹到過失就爽賺 保底要個間接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