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上台報告完 無聊就去看了一下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134606013321278/posts/4357214947727009/
作文老師原文寫的是
點餐的時候點了一千多塊,然後在點餐結束前,服務員問說要點什麼飲料
然後作文老師就說 我們只用餐不喝飲料
服務員就說 我們這邊低消一杯飲料
作文老師就開始解釋低消跟必消的差異
然後店長就過來了,店長就直接說一定要點飲料
然後作文老師就爭執 你們搞錯低消的定義
但是最後店家堅持一定要點飲料
所以作文老師沒辦法接受就離開了
首先我覺得這個作文老師有點奇怪
菜單上面寫說低消一杯飲料,服務員來點餐的時候也有說低消一杯飲料
那這個時候作文老師爭執說,低消是最低消費
OK 你要爭執這個沒問題 但是店長後來走出來
店長說我們這邊就是一定要點飲料
那代表店家這個時候,已經告訴作文老師本店規則了
低消要如何解釋,其實已經沒有必要了
因為店家已經說明文意不清的地方了,根本沒必要拘泥在低消要如何解釋
店家最後也說了,就是一定要點飲料
所以雙方都已經理解,這間店的規則是要點飲料
那基本上規則就已經確定了,這個時候你就只能選擇
接受規則點飲料or離開另尋他店
每間店本來就都可以有自己的用餐規則
像是有些就不能夠帶寵物 店長可以自己決定
像是一堆廢物房東就限女才租給你
因為房子就他的,他想租給誰就租給誰
店是他開的,他想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
只要約定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人民就可以相互約定不同的規則
如果規則有不明確產生爭議
那就要看當事人真意
店家的真正意思是 你要點一杯飲料
也有直接跟作文老師講了,那作文老師也理解店家的規則是要點飲料,只是作文老師認為你
這個文字用的不好,應該要用必消而不是低消
但是不管怎樣,作文老師已經確定店家的意思就是一定要點飲料
那契約中當事人真意是點一杯飲料已經確定了,雖然這個事件也沒有締約成功就是了
契約約定文意不明到法院的話,是按照當事人真意來解釋契約文意,而不是拘泥在文字上面
,雖然這個不可能到法院
但是如果到法院爭執,這個作文老師的主張完全站不住腳
因為契約重在當事人真正意思,而不是拘泥在用的詞彙
一直解釋低消不是必消也沒意義,因為店家已經說明低消一杯飲料的意思,重要的不是文字
如何描述,而是重在藉由文字描述所想要表達的概念身上
文字寫低消一杯飲料,但是店家真正要表達的概念是必消一杯飲料,其實也沒有說差異非常
大,只要解釋清楚就OK了
因為一般人民畢竟不是什麼國文大師也不是什麼法律大師,沒有辦法對每個規則都寫的非常
精確,所以才會用當事人真意來判斷
因為這個事件是在點餐的時候就對內容爭執,所以店家基本上沒什麼問題
法律上當然沒問題
我覺得在道德上店家也沒什麼問題
但如果今天變成,已經點餐然後吃完了,去結帳的時候店家才說一定要點飲料
如果店家菜單標示不明,那這個時候就會有問題了
因為低消的規則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要生效的前提是消費者有同意
如果店家沒有標明低消一杯飲料,或是標不清楚,或是用那種很小的字標在下面
那其實店家低消一杯飲料的規則在法律上很有可能是無效的
消費者當然可以不屌低消只付餐費,因為店家寫的不清不楚
對ㄚ
所以我是覺得,作文老師不用那麼鑽牛角尖
如果沒辦法接受店家的規則,其實直接離開就好了
店家也已經明確解釋規則了,沒道理所有人都要因為你改變規定
當然店家也是有點笨笨的,人家點1000多,又不是100多,沒必要這樣翻臉,通融一下也不
是不行
對ㄚ
幹嘛跟錢過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