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男友在租屋處輕生 高院改判女子不必賠償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2-02-09 14:42:08
※ 引述《surimodo (搖滾少女!! 活力棉花糖!!)》之銘言:
: 男友在租屋處輕生 高院改判女子不必賠償定讞
: 本來是女友跟男方家人要賠
: 但上訴後女方免賠
: 男方底下也沒留財產繼承
: 房東可能也拿不到賠償
: 好端端突然被打房
: 慘
而且還不得上訴……
所以說啊,沒有看清楚合同,後果不堪設想 = =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813 號民事判決
四、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為系爭房屋之承租人,乙○○僅為被上訴人之同居人或允許為系爭房屋使用
、收益之第三人:
1.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租約之承租人僅上訴人一人,且未變更為乙○○等語。上訴人辯稱乙
○○為系爭房屋之實際承租人,其僅是「替」乙○○簽訂系爭租約等語。
2.查系爭租約之承租人欄僅列上訴人一人,且僅由上訴人於「承租人」處簽名,及約定每
月租金9,500 元等情,有系爭租約書可證,可見系爭租約實際上係由兩造達成合意所簽立
。又甲○○為乙○○之子,上訴人與乙○○為男女朋友關係,三人於109年4月30日以前一
起居住在系爭房屋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承租系爭房屋之目的是供上訴人與乙○○
及其子共同居住使用,而據上訴人所提108年9月25日簽訂系爭租約前之108年9月18日其與
乙○○討論要由何人與出租人簽立租約之LINE通訊紀錄,顯示乙○○最後稱「那就直接簽
你的就好了」等語,以及上訴人於108年9月23日向被上訴人確認表示「那就我自己跟你簽
就OK了」等語,足認乙○○並無成為系爭租約之承租人之意思,被上訴人亦無與乙○○簽
立系爭租約之意思,自無上訴人「替」乙○○與被上訴人簽約之情事。再者,系爭房屋之
每月租金9,500 元均係由上訴人之帳戶支付予被上訴人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被上
訴人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存摺影本與活期交易明細查詢可佐,益證僅上訴人為系爭
租約之承租人。上訴人雖提出其與乙○○之LINE通訊紀錄,顯示乙○○曾向上訴人稱「看
怎樣,我在叫二姐準備押金,你在去拿」「趕快用一用要慢慢搬了」;上訴人回覆「嗯」
等語,而據以辯稱系爭房屋之押金係由乙○○所支付,乙○○為實質承租人云云,然關於
押金或保證金之約定係記載在系爭租約第2條第2項,亦即關於系爭租約之押金亦屬兩造間
之合意,乙○○仍非該契約當事人,即使上訴人交付予被上訴人之租金係來自於乙○○,
僅是上訴人與乙○○之內部關係,不影響系爭租約之契約當事人為兩造,是上訴人前開所
辯,難認可取。此外,據被上訴人所提其與LINE通話記錄,顯示上訴人於109年5月1日向
上訴人表示「房東不好意思,若是我想改租賃人的名字,可以嗎?」「我搬走了,現在剩
他跟小孩在住」;被上訴人回答「了解,方便明天再打電話給您嗎?」等語,嗣後被上訴
人聯繫上訴人,並多次詢問「換約的事情進展的如何了呢?」,上訴人未接聽或回覆,直
到109年5月15日,上訴人回覆「我這幾天再跟您聯絡,謝謝!」,接著,上訴人於109年5
月19日向被上訴人抱歉乙○○自殺事件等情,因此,堪認兩造並未達成變更承租人之合意
,上訴人仍是系爭租約之承租人。
3.綜上,上訴人為系爭房屋之承租人,乙○○僅為上訴人之同居人或允許為系爭房屋使用
、收益之第三人乙節,洵堪認定。 
(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規定及系爭租約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賠償其因乙○○自殺所受之房屋價值減損75萬1,980元,為無理由:
1.查系爭租約第5條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
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
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即被上訴人)負責修理。」,又按「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
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
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2條定有明文。是前揭系爭租約
約定或民法第432條規定之規範意旨,係指承租人即上訴人自己違反租賃物即系爭房屋之
保管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時,應對出租人即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性質上屬於一種
「為自己行為負責」之契約責任。而本件自殺者乙○○係上訴人允許使用系爭房屋之同居
人或第三人,非承租人即上訴人本人,是上訴人應否負契約責任之規範依據,即非系爭租
約第5條約定,亦非民法第432條規定,合先敘明。
2.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
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上訴人事前即知悉乙○○會在系爭房屋內自殺,而故意
以乙○○自殺事件致使系爭房屋受有損害等情,因此,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賠償其因系爭房屋交易價值減損所受之損害云云,即非有據。 
3.按「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
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
毀損、滅失」,係指租賃物之物理上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而言,至該同居人或第三人之行
為,並未致租賃物毀損、滅失,僅造成交易價值之減損,乃屬出租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
即無民法第433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物
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
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
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此與於房屋內自殺死亡,房屋本身未遭受物理性變化,所有
權未受侵害,僅該房屋成為「凶宅」,而減損經濟價值之情形,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判決要旨參照)。
4.查系爭房屋並不因乙○○之自殺行為,受到外觀形體之毀損或實體之破壞,或是使用功
能之減損或喪失,申言之,該自殺行為並未造成系爭房屋本身發生任何物理性變化,亦不
影響所有權人即被上訴人占有系爭房屋或依其目的而使用,亦即被上訴人之所有權權能之
行使並未受到任何限制,因此,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並未受到侵害,揆諸前揭規定,即無民
法第433條規定之適用。
5.被上訴人主張本件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規定,由上訴人就系爭房屋因乙○○自殺所
致價值減損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按「凶宅」僅屬於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且因
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
安之心理,是房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與房屋之使用及價值並無必然關係。原審囑託
台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雖認系爭房屋因乙○○自殺事件導致價格減損75萬
1,980元,有該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憑,然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其確實實際上已受
有該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揆諸前開說明,尚難認該損害業已發生。且民法第432條、第
433條所定承租人之保管義務,僅以保持租賃物物理上完好狀態而無毀損、滅失為已足,
亦即維護租賃物之用益價值,已如前述,而租賃物之經濟價值是否減損,其影響成因多元
,且態樣不一,保持租賃物之經濟價值尚非承租人所應負保管義務範疇,核與民法第433
條所定之性質不相類似,若逕為類推適用,增加經濟弱勢之承租人之保管義務,難謂符合
平等、公平原則。是將民法第433條規定涵攝範圍擴及租賃物經濟價值之維持,應非該條
規定之規範意旨所及,即難認民法第433條規定有此法律漏洞之存在,自無類推適用之餘
地。因此,被上訴人主張本件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規定課上訴人賠償其價值減損金額
義務,亦無可取。
(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因原判決假執行所為之給付8萬3,496元,應屬有據: 
1.按「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
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
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
,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2.承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規定及系爭租約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75萬1,980元本息,並無可採,則原判決所命上訴人之給付部
分,自無可維持,應予廢棄,其假執行之宣告,亦失其效力。又被上訴人持原判決宣告假
執行部分,已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4398號受
理,被上訴人並已因原判決假執行而受領上訴人已為之給付8萬3,496元等情,為兩造所不
爭執,從而,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開款項,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規定及系爭租
約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75萬1,9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
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
上訴人給付75萬1,980元,及與乙○○之繼承人丙○○負不真正連帶責任,並附條件為假
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
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因原判決假執行已為之給付8萬3,496元,亦屬有據,應併
予准許。
作者: cpblgu (《超絕望級的cpblgu!》)   2022-02-09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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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ckyao   2022-02-09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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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h507121 (特)   2022-02-09 14:44:00
那為什麼你開樂透都沒有看清楚?
作者: louispencer (大俠吃漢堡)   2022-02-09 14:48:00
這麼這裡也有馬毒刀 我哭了
作者: Apache (阿帕契)   2022-02-09 14:53:00
馬來西亞是普通法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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