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
A因對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有關新冠肺炎之防疫政策有所意見
於民國109年6月6日前某日,在某不詳處所
進入「○○○○資訊大小事分享團」之公開臉書
發表「阿中部長隱瞞疫情,無恥舔美賣臺」之文字
以其中「無恥舔美賣臺」之文字辱罵陳時中,足以貶抑陳時中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嗣因陳時中於某不詳時、地瀏覽上開臉書資訊,始悉上情,並於109年6月6日具狀向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
論罪摘要:
就臉書社團專頁上關於政府官員處理疫情之議題,本應理性討論並尊重不同意見,且發言時
應針對議題本身而為意見評論或抒發心情,倘若言論本身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加以貶辱、謾
罵、攻訐,則已超逾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是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併此
敘明。
刑度:拘役3日,易科3000元
這什麼爛判決
討論政治議題還要理性
他媽的我還以為在看對岸公安的拘留書
法律人寫出這種水準的判決
真的不要怪被別人看不起
在那邊哭司法信任度低
連政治性言論的言論自由都保護不了
還談三小人權
有夠丟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