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柏姓男子透過姪女認識她同班的13歲少女,2人進一步交往成男女朋友,柏不顧對方
未成年4度約她回家性交,一審被依4個妨害性自主各判1年8月,應執行1年10月;柏上訴
求緩刑,二審認為原審量刑過輕,撤銷改依4罪各判1年8月,但應執行仍維持1年10月,不
予緩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柏男2019年暑假期間和姪女的同班女同學認識、交往,但明知對方還在讀國中
未滿14歲,卻約她回自己南投的住家,在沒有違反少女同意下4度發生性行為,後來因學
校老師發現通報家長才曝光。
南投地院一審時,柏男坦承不諱,與少女指證相符,並有相關性侵通報、驗傷證明。一審
考量2人是男女朋友,柏犯後都坦承,雙方也和解獲得原諒,認為柏確實有悔過之心,依
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一審認為,柏不能克制自己情慾衝動,雖未違反少女意願發生性行為,但仍足以妨礙她身
心發展、人格養成,依4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罪,各判他1年7月,應執行1年10月
。
柏不服上訴主張求緩刑,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沒有考量到柏男先前才因2次酒駕,
出監不到半年,隨即又4度和少女性交,可見他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而且14歲少女對性
觀念懵懂、未成熟,柏已妨害她身心人格養成。
二審認為,一審僅因柏沒有妨害性自主前科,他這次犯的和先前酒駕型態不同,就直接認
定如果用累犯加重其刑,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虞,而沒有依規定加重最低本
刑,應有違誤。
二審撤銷原判決,改依4個對於未14歲之女子性交罪,各判1年8月,但應執行仍同樣訂為1
年10月。另審酌柏才受有期徒刑宣告執行完畢5年內,不適用緩刑要件,不予以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