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yang560831 ("壞人"喬尼)》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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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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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個有前科的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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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然想要競選當地的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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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道從政是不用看有沒有前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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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怖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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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一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全台灣大概沒有
有了也該死了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142條、第144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脅迫投票不投票
賄賂投票不投票
(四)犯前3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這邊才是你要問的前科
講白一點
只要身上沒正在服刑
有前科沒差
什麼暴力罪殺人未遂大概都可以選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修正前為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為刑法第144條特
別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即不得登記
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本會86年12月10日86中選法字第74139號函釋)
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罪(為
刑法第144條特別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
選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
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