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成本原則
會計交易以「成本」作為入帳基礎,一旦入帳後,成本即不再任意變動,即是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以前,一切「合理」且「必要」之支出,皆列為成本。
收益認列原則
一、會計上決定「何時認列收益」之指導原則,收入只有在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該經濟效益能夠可靠衡量時才能認列。通常銷售商品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完全滿足時認列: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2.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衡量。
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5.與交易有關之已發生或將發生之成本能夠可靠衡量(包括商品成本和交易成本)。
二、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公報已於2018年1月1日施行。
費損認列原則(配合原則)
會計上決定「何時認列費用」之指導原則,費用之認列必須配合收入。說明如下:
一、因果關係直接歸屬
銷貨成本、呆帳費用、負債準備(如:估計售後服務成本)
二、系統而合理之分攤
折舊費用、攤銷費用。
三、立即認列費用
減損損失、訴訟賠償損失、意外損失等。
充分揭露原則
應正確揭露企業財務狀況及營業成果相關之資訊,且對使用者之決策有所助益。說明如下:
一、應編製正確且完整之財務報表。
二、適當地使用括弧或附註說明。
三、不同銀行之銀行存款與銀行透支不得相互抵銷。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應另設項目入帳,不可直接借記銷貨收入或貸記進貨。
五、綜合損益表附註揭露每股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