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bz612 (かなココハウス的牆壁)》之銘言:
: (1) 對於地方自治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只能監督其適法性 by釋字553
: (2) 有罰則的自治法規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才會生效 by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四項
: (3) 核定可以審查適當性和適法性 by我不知道出處但大家都這樣講
: 請問上面三點 我有講錯嗎?
: 如果都沒錯 那有罰則的自治條例的核定 中央到底能不能審查適當性?
: 謝謝喔
ybz說:適當性 = 適當與否;適法性 = 違法與否
(3) 不知道
(1)釋字 比 (2)法律 大
(1) 說 中央機關只能監督適法性
"只能" 換言之就是適當性 掰
(2) 有罰則的自治法規 要中央核定才會生效
假設(3)為真 核定 = 適當性 + 適法性
這時(2)的中央機關可核定包含 適當性+適法性
又因為(1) > (2) 排除了(2)的適當性
所以就變成了
中央機關在核定有罰則的自治法規時
只能核定適法性
也就是說
當地方自治法規的罰則 "沒有違法時"
中央是無法管制的
還是其實有 要搬別條?
那有個問題 自治法規說罰款1億 這樣有適法性的問題嗎?
換言之我想問的是 適法性 有辦法涵蓋到 適當與否嗎
理應來說是有一定程度 但程度到哪裡啊?
1億可以嗎 5000萬可以嗎 1000萬可以嗎
500萬可以嗎 100萬可以嗎
死刑可以嗎(X) 鞭刑可以嗎(X) 抓去關可以嗎(X)
罰則的範圍能到什麼程度阿
補充:好 上限是10萬
那我自治法規全都訂10萬 這樣有適法性的問題嗎
這樣沒有違法 中央484就沒有辦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