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萊劑零檢出地方條例無效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作者: hahaha021225 (安安你好)   2022-05-13 16:06:35
(一)系爭安全容許量標準具全國一致之性質,屬中央立法事項
  就以全國為其銷售範圍之國內外肉品及其產製品而言,如容許各地方得自訂不同之動物
殘留用藥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則必然對各該地方轄區外之買賣雙方及販售、運送等行為,產
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例如同一火車上所販售含牛、豬肉之相同食品,會因經過不同縣
市而有能否合法販售之不同待遇或疑義,致民無所適從。是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
應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而屬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業」及第18款規定「公共衛
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三)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與本案之情形不同,應予區別,本案難以比附援引其結論
  聲請人等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並據以主張其所訂定之系爭自治條例為其地方
自治立法事項。按上開解釋之結論固認為地方自治團體就轄區內電子遊樂場業營業場所之距
離限制,得訂定比中央法律規定更為嚴格之要求,然上開解釋亦認中央制定之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已明文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
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故地方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自得就法律所定自治事項,以
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參照)。而本案各該聲請
人以自治條例所訂比中央法令更為嚴格之系爭安全容許量標準,不僅欠缺中央法規之授權,
其內容亦牴觸中央法規,且其規範效果明顯干預各該轄區外居民之權利義務,而非僅以各該
地方之居民為限,自與上開解釋之情形有別,而難以比附援引上開解釋之結論。
(四)小結
又聲請人主張進口肉品得含萊克多巴胺,國內肉品仍禁用之,有違平等;又主張中央就中小
學營養午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軍膳食均僅限於使用國產豬肉,顯有差別待遇,違反平
等原則等語。惟前者涉及國家產業政策之選擇,且受有差別待遇者係國內畜牧業者,而非地
方自治團體受有差別待遇。至於後者,開放進口並不等於強制使用,因上述採購政策而受有
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者,亦係進口豬肉(包括萊豬或非萊豬)及其販售業者,而非地方自治
團體或其機關。是上開聲請人主張實均與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無關,亦不生是否違反平等原
則而侵害地方自治權之問題,均併此指明。
三、聲請人等各該自治條例就進口肉品所訂零檢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亦與憲法第148條國
內貨物自由流通規定意旨有違
萊豬)及其販售業者,而非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機關。是上開聲請人主張實均與中央與地方權
限爭議無關,亦不生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地方自治權之問題,均併此指明。
三、聲請人等各該自治條例就進口肉品所訂零檢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亦與憲法第148條國
內貨物自由流通規定意旨有違
  憲法第107條第11款明定國際貿易政策係由中央獨占立法及執行權,而中央係依我國正
式參與並受拘束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s)及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簡稱S
PS Agreement)之相關規範,先後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牛肉及豬肉進口,然仍繼續禁止國
內使用上述動物用藥。因此聲請人所定各該自治條例顯係以國外輸入之肉品為規範客體(系
爭自治條例一至四均只限制進口豬肉及其產製品,系爭自治條例五則同時禁止牛、雞、豬肉
及其產製品),且係針對中央已開放且得合法進口之貨物而為管制。此等管制,雖未直接牴
觸憲法第107條第11款規定專屬中央之國際貿易政策立法權,然因此所致之國內市場障礙,
則亦有可能間接影響我國對外貿易政策之執行及相關國際貿易條約之履行,致對外可能違反
國際法義務。雖然對外之違反國際法,未必即當然並自動構成對內之違反憲法,然本庭於權
衡決定系爭食品安全標準立法權究應由中央獨占,或由中央與地方分享時,亦應將上述影響
納入考量,並力求國際法與國內法之調和。
作者: hahaha021225 (安安你好)   2022-05-13 16:07:00
我發現,好像有些內容,跟官方當初的內容很像,包括一個火車跨域移動的食品標準,還有國際貿易障礙之類的就憲法法庭在審理時,把國際貿易有無障礙考量進去,是不是政治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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