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姆咪] 法官月薪10多萬全繳妻!身上只剩300元寫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5-30 16:00:28
→ TED781120 : 不是,判決書判不還財產的理由就是,男方有意見早該提
姆咪看惹一下判決書
簡單講就兩點
一個是要回女方轉走的錢
另一個是要回贈與給女方的不動產
首先是要錢
原告主張乙○○受領系爭款項無法律上原因,經被告抗辯系爭款項係原告贈與所取得,而原
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帳戶僅甲○○知悉網路銀行密碼,仍應認定原告為使用帳戶之人
男的主張女人把他帳戶的錢轉走
但是男的提不出女方有男方提款卡密碼的證據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帳戶僅甲○○知悉網路銀行密碼)
所以法院就認定這個錢是男方自己轉出去的 因為你沒有證明錢是女方轉的
你證據不足
再來還是錢的部分
歷年申報財產時,依原告之智識已足知悉其名下帳戶有款項移出之事實,然原告多年均未追
究爭執,應認原告對該些款項流向知悉並同意
男的知道戶頭的錢有轉出去 阿男方怎麼都不講話
如果是女方轉的 你怎麼不講話
其實這邊也是證據不足
如果男方有證據 例如說錄音或是對話紀錄
類似那種 你已經拿走我很多錢了 我是顧著夫妻身份才不跟你爭執之類的
但看起來就是拿不出證據
因為法官只看證據
所以在法官的眼裡就變成
你沒辦法證明女方把你的錢轉走
然後你發現你的錢被轉走還不吭聲
那不就是你自願給的嗎 在那叫什麼
再來是房地產的部分
原告以乙○○有附表二所示之侵害行為為由,主張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云云。
然查,原告主張乙○○有施暴行為雖據提出照片數紙,然照品僅見筆電、螢幕、床單破損之
畫面(見本卷一第186頁至第193頁),無從認定該等物品受損之原因,更遑論係因乙○○施
暴所致,
男的想要用這葛416條去撤銷以前贈與給女方的房屋
所以男的才會說 女方跑來辦公室打爛電腦什麼的
但還是同樣的問題 證據勒?
你指控人家 你要提出證據阿
你只有給出現場一片破爛的影像
但是你提不出是女方用的證據
所以法官才說
無從認定該等物品受損之原因,更遑論係因乙○○施暴所致
證據不足 你的證據勒?
再來還是房地產
原告主張因甲○○欺罔告知原告需名下無房屋方得使用一生一次之免稅優惠,致將系爭房地
贈與乙○○,而依民法第92條撤銷贈與系爭房地之意思表示云云。
男方說當初贈與女方房屋是被詐欺 女方騙他可以免稅
咱們法院就直接回
況依原告之智識能力,就得適用何種稅賦優惠及應具備之條件,本得自行查證
他媽你是法官欸 你有法律背景 查一下很難嗎
縱使甲○○確有原告主張之詐欺行為,原告亦未舉證證明乙○○有知悉或可得而知甲○○之
詐欺行為,則原告依民法第92條撤銷贈與系爭房地予乙○○之意思表示,顯屬無據
原告亦未舉證證明乙○○有知悉或可得而知甲○○之詐欺行為
這句姆咪有點看不懂
但姆咪覺得這句在說的應該是
男方你沒有證明說你是因為女方説的免稅優惠才贈與女方房地產
簡單來講就是
他媽都你在說
證據呢
所以最後男方輸了
輸的理由很簡單
指控全靠張嘴
但是沒有證據
姆咪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2-05-30 16:01:00
所以才說拖太久了
作者: cloud654 (cloud)   2022-05-30 16:01:00
法官還不會打官司 可撥
作者: amsmsk (449)   2022-05-30 16:02:00
不動產免稅是不是很好騙啊 我一個高學歷親戚也是被海薛
作者: jokerpok (JOKER)   2022-05-30 16:02:00
筆記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5-30 16:03:00
指控人要提出證據 結果男方什麼證據都提不出來法官是看證據判 不是看心情判 對ㄚ拖太久也難說 說不定前幾次轉出去都是男方願意 後面幾次才是女方偷偷轉走的
作者: itoumashiro (佩可咪口愛的結晶)   2022-05-30 16:04:00
好爛ㄛ 法官還打不贏自己的官司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5-30 16:04:00
因為沒有證據 所以只有當事人知道是怎樣 法官看當前的證據看不出女方哪里有問題 對ㄚ
作者: LabMumi (實驗室姆咪)   2022-05-30 16:05:00
翻陳年舊帳出來很不合理 以後建議直接
作者: TED781120 (蒼夜歌)   2022-05-30 16:06:00
說白了就是既然你那麼久沒反應,那你拿不出證據說你當初反對或不知情,就活該。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5-30 16:06:00
姆咪看判決書 全都是輸在證據不足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
作者: mondo123 (:D)   2022-05-30 16:08:00
那個年代的老夫妻大概沒想過離婚吧 所以沒想過存證據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2-05-30 16:09:00
後面幾次偷偷轉走 也沒有馬上反應阿這才是所謂的拖太久拖太久當然是指"當發現問題 卻不處裡"
作者: TED781120 (蒼夜歌)   2022-05-30 16:10:00
「然原告多年均未追究爭執,應認原告對該些款項流向知悉並同意」你當初沒提告就當你同意囉。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5-30 16:11:00
也不是說沒提告就同意 如果有LINE的對話 可能說到你怎麼轉走我錢之類的 那還有救如果是當面談 然後沒錄音 那就沒救了因為男方提不出偷偷轉走的證據 說不定是男方自己給只是因為跟老婆鬧翻了 能夠拿多少回來就告多少很多人都是鬧翻 然後在那邊一條一條翻帳哪邊有機會拿回來的 全都試試看 對ㄚ
作者: Poshintow (m_ _m)   2022-05-30 16:13:00
早說ㄌ 結什摸婚= = 對ㄚ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2-05-30 16:16:00
如果是發現當下馬上處裡 無解後提告那就也沒有什麼那麼多證據要找了因為可以馬上調閱監視器 紀錄 等等就是拖太久了 這些東西當然都無解了才會搞到要靠什麼對話紀錄來確認意向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5-30 16:18:00
對啊 所以要當下就開始保存證據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2-05-30 16:18:00
就像勝王說的 攤牌 不爽了 想全拿回來 那就吃屎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5-30 16:19:00
當下沒保存證據 後面翻臉要告人 就什麼都拿不回來
作者: chuchu000 (chuchu000)   2022-05-30 17:18:00
法官沒有證據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人嗎
作者: TED781120 (蒼夜歌)   2022-05-30 17:23:00
這個法官是弄智慧財產權的不是玩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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