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男子1996年將1名女子帶往賓館性侵,檢察官起訴周,周卻銷聲匿跡,犯案法條從「
強姦罪」修正成「強制性交罪」,還是沒到案。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周已逃過追訴權權時
效,判他免訴。可上訴。
周姓男子犯下性侵害案之後,當年,檢察官是依刑法第221條「強姦罪」論罪,法律規定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1999年修正後的法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審案時雖然依從新、從輕適
用法律,但周25年不到案,逃過法律制裁。
台北地檢署指控,周1996年8月12日凌晨在台北市某撞球場內毆打被害女子,打到對方渾
身是傷,還不罷手,再強押她到台北市「香妮賓館」201號房強姦得逞,被害人趁周熟睡
逃出,向信義分局報案,周犯強姦等多罪。
判決書指出,周姓男子犯下的性侵案,追訴權時效自1996年8月12日起算20年,再加因法
院通緝而停止的5年等客觀條件,全案在2022年2月15日追訴權時效完成,因此依法應對周
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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