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認養簽約會有這一條
「轉讓、轉讓給誰都必須要送養人審核同意」
於是就出了下面這個破事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731/2305948.htm
協會理事長一句話強行帶走摺耳貓 飼主提告勝訴貓卻回不來了
台北一黃姓飼主向友人認養一隻奶油色摺耳貓,疼愛了一年多後,愛貓協會蕭姓理事卻突
然出現,聲稱友人向協會認養該貓,卻違反「認養協議書」擅自轉讓貓咪給黃女,所以貓
還是協會的,並前往黃女家中試圖強行將貓塞入寵物袋中,最後成功帶走,隨即再度公開
送養不願歸還。經黃女提告,法院雖判黃女勝訴,但貓已經被蕭女火速轉給其他人認養,
無法返還,黃女只能拿到賠償金4萬5千元,全案還可上訴。
A送養給B,B再送養給C
A跑去C家中搶貓立刻轉送給D
這個A還是什麼「愛貓協會」
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