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laremywife (フレア我老婆)》之銘言:
: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 引述《Flaremywife (フレア我老婆)》之銘言:
: : : Ⅳ 上述短時間內大量發文、回文,指一小時內超過三篇文章。
: : : 可以談一下你對4-4這條的理解嗎
: : : 我很難得看到中文比你差的
: : 當時板規不是我寫的捏 = =
: : 但就那個時候的寫法來說,是「四篇或以上」即屬違規
: 馬來人寄給我的
: 我有問過他說可以公布
: 雖然我覺得馬來人沒有get到我的意思
今天把話說清楚了吧:
本文的大前提是,由於是「前板主」的身份,已不受卡漫夢工廠群組規中,對於板主義務
和權利的限制
(這可從披薩貓檢舉小勝的案件中看出來)
但不管怎樣,先把我記得的來龍去脈,一一道個明白
第一:
信件當時寫「板規不是我寫」,實際上意思是:
在決策過程上,我其實是希望能在數量限制之外,能留存一小點的心證空間(如特定「長
篇文章」【即編譯文、心得文等】、「創作文章」【含ANSI】不罰,但前提是必須有
長久留存、使之不被系統清除的價值啦)
但照著時任板務間的討論過程而言,多是認為只宜留著數量限制即足矣。
第二:
遣詞用字方面,分兩個部分來講:
一、時間起始點(即瘋法爭論的)方面,「一小時」正常來講是在第一篇文章發出後,就
開始計算了,不是以特定整點(如零時至一時)作為始終。
二、數量方面,我個人認為只有「以上」的話,是不包含本數的;出現「或以上」時,才
俱連本數計算之。而「三篇」的部分,這是因為照著版面狀況來說,除非是連發令人
厭惡的文章,否則用心的使用者理應不會用到多於三篇的限額。
第三:
板規修訂方面,起草的是球球、不是我
而照著當時的流程來說,按照前板務站長過去的解釋文,板規應在由板主群間取得一定的
共識後,修訂方得生效
且加上群組長判決的「緊箍咒」、板主群也認為要向板務站長上訴的話,耗費的時日恐怕
要更久,對任何一方都不利
因此……相信懂的都懂……
→ k960608: 雞同馬講 08/16 22:20
我是不知道,在此說明一番之後,是否能瞭解整個真相呢?
但自當時修訂,已經快要一年了,且本身記性也不是很好(時常忘東忘西的那種),因此
如果有記錯的部分,實在抱歉。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