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都還沒送進立法院咧。
再說緣由:
數位網路平台上包括網路詐騙、性霸凌、性剝削等新興犯罪行為目前多數網路社群平台僅能
「自律」。
但是包括網路購物詐騙、社群散播性剝削圖影等案件,到底社群平台是否僅能雙手一攤「我
只提供平台,犯罪不甘我事」,受害民眾鼻子摸一摸算倒霉?甚至受害者因影像身心受創,
卻沒有即時保護機制?
這題非常複雜,全世界民主國家都在面臨挑戰(威權國家不用,直接有牆,或是敏感詞);
目前的研議階段是:針對草案定義、納管範圍、資訊限制令執行細節、知悉構成要件、免責
條款設計、國內產業環境評估、救濟程序等議題收集意見。
不用帶風向什麼「強推」。
一邊罵政府說詐騙集團猖獗,一邊不讓政府立法希望網路平台善盡社會責任
韓國N號房事件討論完就算了嗎?
台灣網路私密影像社團案件也討論完算了嗎?
徐巧芯議員妳是常常貼詐騙還是色情嗎?
如果對詐騙購物管制不良,等有新的消費者上當被騙之後,又可以跳出來罵政府縱容
詐騙囉~~~ 自產自銷微笑曲線!
平台本來就要有規範,不然成為性犯罪、人口販運天堂,到時候又是政府的錯
沒出事:政府不要管!
~政府會阻礙了我的利益
出事了:政府怎麼都不管?
~政府為什麼漠視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