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大師請進

作者: BeweisLast (不會吃辣)   2022-08-21 15:27:16
不對吧==
在網路上公然侮辱,實務上認為犯罪結果地
只要是在那個地方打的開網路的都算
所以屬犯罪結果地在中華民國的隔地犯
自然有刑法審判權
姆咪
※ 引述《analysis5566 (analysis5566)》之銘言
: ※ 引述《SuicideComet (|)》之銘言:
: : 假設今天有一個馬來西亞人的網路使用者
: : 在台灣的網路論壇
: : 被在日本留學的台灣人言語攻擊
: : 請問這名馬來西亞使用者
: : 應該到哪個國家提出告訴??
: 我國法院對於犯妨害名譽罪案件,無從行使審判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 7 款為
: 不起訴之處分
: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7 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 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 analysis5566 (analysis5566)   2022-08-21 15:31:00
原po案例的結果地在馬來西亞
作者: BeweisLast (不會吃辣)   2022-08-21 15:32:00
馬來人不是住台灣嗎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8-21 15:33:00
馬來人住馬來西亞阿
作者: BeweisLast (不會吃辣)   2022-08-21 15:35:00
靠腰 我以為他住台灣 原來他真的雲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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