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analysis5566 (analysis5566)》 之銘言:
: 如果真的想在道德上證成謀殺(murder)的合理性(legitimacy)
: 則必須符合以下至少其中一個條件
: 1. 行為主體不是人(例如:動物攻擊人類)
: 2. 行為受體不是人(例如:人類宰殺牛羊)
: 3. 處於戰爭狀態(例如:國家內戰)
: 4. 處於立即的威脅、出於自保而反擊
:
: 而劊子手執行死刑並不滿足上述任一條件。
: (當然,警察在現場遭遇威脅直接擊斃歹徒即符合第4點)
:
: 「殺人是錯的」這件事是不證自明的
: 我們甚至不需要過多的論述來闡明為什麼不應該殺人
: 這也是為什麼死刑制度大有問題的根本原因
: 因為殺人是錯的、因為不應該殺人。
:
我不知道這4個條件是哪來的
可是我看的刑法是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不該當
阻卻違法事由
免責條件
1. 行為主體不是人(例如:動物攻擊人類)
2. 行為受體不是人(例如:人類宰殺牛羊)
就是構成要件不該當
啊劊子手法警殺人是阻卻違法事由啊
就是業務上正當行為
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醫生開刀切開你身體你不能告他傷害罪......
順帶一提你講的警察遭受危害一樣是阻卻違法事由這一層
就是正當防衛
也不用警察 死老百姓正當防衛打死人都有可能無罪
啊精障吸毒喝酒的是更低一層的免責條件
懂嗎?
到免責條件已經是“有罪”了
跟阻卻違法事由“無罪”不一樣欸
看了好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