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edama ( )
2022-09-07 21:35:51[板務]廢除西恰10犯永桶及累積180天永桶
如果是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兇殘,無教化可能,
永桶合理
但10犯永桶及累積180天永桶 如果皆屬輕罪
比如說之前有人簽名檔被檢舉10篇輕罪
一次永桶
有人貼了一篇政治人物的新聞
單篇超過180天即永桶
這樣不符合比例原則 顯失公平
建議將永桶條款廢除
單次違規水桶上限最高3年
舊永桶使用者滿3年可假釋
但可將10犯使用者設為「不太受歡迎人物」
假釋後再違規則刑度提高至1年以上
並剝奪上訴權利,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