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板務]廢除西恰10犯永桶及累積180天永桶
: 如果是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兇殘,無教化可能,
: 永桶合理
: 但10犯永桶及累積180天永桶 如果皆屬輕罪
: 比如說之前有人簽名檔被檢舉10篇輕罪
: 一次永桶
: 有人貼了一篇政治人物的新聞
: 單篇超過180天即永桶
: 這樣不符合比例原則 顯失公平
: 建議將永桶條款廢除
: 單次違規水桶上限最高3年
: 舊永桶使用者滿3年可假釋
: 但可將10犯使用者設為「不太受歡迎人物」
: 假釋後再違規則刑度提高至1年以上
: 並剝奪上訴權利,以儆效尤
其實你在有向板務層級提呈該案的想法之前,
是否有想過先到群組層級,提起廢止部分群組規的建議呢?
①「設有警告條例的看板或小組請務必注意,警告也算是看板罰則的一環,
為避免惡意再犯及統計上的爭議,請不要加上重新計算的時限。」
②「不論是警告、水桶或是罪大惡極之永久水桶,
均不得由非原板主群解除或重審,
有疑慮者請依照站方或群組申訴條款之期限規定,向所屬組務板申訴。」
就是因為這些舊有的「惡法」
在令群組生態變得望而生畏的同時,
皇城板主群也因為深怕違反群組規,
而不敢為「特赦」、「減刑」之類的戲碼啊!
否則的話,在板務看板作類似提案的同時,
未先至群組板作同等的建議,
將有可能被視作無意義提案,
輕者刪文禁言、重者退文+退註,
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推 Mumei: 有不受歡迎人物不能上訴的規定嗎 我找不到 我好奇而已 上09/07 21:49
→ Mumei: 訴板主的權利被板主收走很奇怪吧09/07 21:49
其實按照帳號部規定,被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者」時,
已經完全不再具有任何使用權限了。
不只是被賦予「通緝」印記,還會有各種綁手綁腳的限制。
但在各大群組方面,
基本上除了站級的《看板行為影響本站營運之處理辦法》之外,
原則以自治認定為主。
按:處分內容 #1UUbDb0U (BoardAnnouce) 包括
1)限期或永久停止板務服務
a. 停止對該帳號(及經帳號部認定為其分身之帳號,下同)提供關於後續發
表之板務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發文、推噓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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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人員不負備份或退還相關內容之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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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擔任各級板務人員、提出或參與公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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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全部案件。
2)限期或永久停止本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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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得於註冊新帳號並與本站就屆時之〈使用者條款〉重新約定後,恢復
使用本站服務,惟不得對原處分提出任何主張。
b. 永久終止對註冊、持有該帳號之自然人提供本站任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