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又到了賺P幣時間
這次和大家分享一個可能有點奇怪的東西
就是所謂的溯及既往
一樣的我們先來為這個詞做一個定義
簡單的說
就是在事件完成後,後續的法律效果,回溯的使用到已經完成的事件身上
而溯及既往
一般會區分成為
真正溯及既往
和不真正溯及既往
你說蝦這是什麼鬼為什麼還要再區分
真正溯及既往=事件已經"""完全終結"""而後續的法律效果 回溯使用到該事件身上
不真正溯及既往=事件在修法前已經發生,但是事件持續發生到,修法過後仍然發生
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是禁止的
理由是我在做行為當下,我只能預見到當下的法律規定,我不可能知道之後的法律規定
舉例來說,在現在的法律規定下,如果殺人的刑罰規定是要關十年以上,法院就只能
這樣判,不能因為之後的法律規定要判死刑法院就適用我殺人後的刑罰規定判我死刑
不真正溯及既往
以軍公教退休金舉例,軍公教再進去前退休時候假設存款優惠利率有10%,但在任期當中突然
規定退休後的存款優惠利率只剩4%
這樣有溯及既往的影響嗎?沒有,因為軍公教任職的期間,而且橫跨修法前後,一直在持續,
所以這邊沒有
溯及既往的問題(當然還要再看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
信賴保護指的又是什麼
信賴保護說的是,當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的展現,而相應為一定的安排時候,要保護人民
對於公規範的信賴
回過頭來看看阿康的分身案
Mihoyo在之前完全沒有有關分身案的條款,其實真的找不到桶阿康的依據
那
版主可不可以之後訂定水桶分身條款之後適用到阿康身上?
可能有的問題是
第一這應該不是溯及既往
因為這件事情是在持續發生當中,事情還沒完結所以不會是溯及既往
如果是不真正溯及既往的話
那阿康可不可以主張信賴保護
在制定分身條款前,該版上有沒有一個分身不會被桶的信賴存在
而阿康信賴那個不會被桶的存在,所以去那邊留言,是他的信賴表現
當然還要過最大的難關
就是利益衡量
公益和私益誰應該優先
應該認為禁止分身案的公益比較大還是讓阿康水桶中用分身的私益比較大
即使認為禁止分身的公益比較大,也應該漸進實施,例如制定特別規範
制定緩衝期間,或做相應的規範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