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告10年前打工同事跟騷 檢察官傻眼:對方早就出國
一名女子向10年前打工的同事方姓男子提告,認為方男跟蹤、騷擾她,影響她的生活;但檢
方調查後發現,女子稱她在今年6月1日被方男跟蹤騷擾,但方男早在今年2月就出國至今,
難以憑女子指認,就認定方男有跟騷行為,予以不起訴處分。
女子提告,稱方男去年11月16日下午,先是在台北市微風南京百貨地下一樓賣場,站在櫃位
外盯著她看,又在今年5月20日下午,趁著女子到土城醫院看診時,在醫院候診區等候她,
同月23日又尾隨她進入超市;6月1日晚間,方男駕車行經土城中央路,見她在路上餵貓,迴
轉後將車停在女子附近,坐在車上盯著她。
女子認為,方男舉動有反覆且持續實施,已使她心生畏怖、影響她的日常生活,向他提告跟
蹤騷擾防治法。
檢方認為,跟蹤騷擾防治法今年6月1日才開始實施,女子稱方男對她騷擾的舉動,僅有最後
一次犯罪時間符合,但方男早在今年2月就出境,且至今未歸國,不可能如女子所稱在跟騷
法實施當天對她跟蹤騷擾,認為沒有傳喚方男到案的必要,便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