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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超商店長,所以每天會定時盤點店內貨品,案發當天約10時許我清點貨品發現少了一副耳機,於是檢視店內監視器,發現有名男子在當天3 時33分許騎乘機車到店內,男子穿黑色衣服、短褲、頭帶黑色安全帽,該名男子先請店員做一杯咖啡,然後趁店員不注意就從貨架上拿一副耳機放進自己的袋子,只結帳咖啡就離開。我報案之後,被告在同年8月間有到店裡找我,說要跟我談和解的事,被告說他願意賠償,並要求我跟警察說是店內自己遺失而沒有被竊之事,但我沒有同意
偷東西被抓不敢讓家人知道
想要私了不成
以死明志
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