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我剛剛想想發現一個很奇怪的地方欸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
中共控制之地區
那如果中共垮台解散了呢==
那這怎麼算阿
這樣中華民國就沒有大陸地區了欸
靠北
這是不是代表蔡英文可以自己決定大陸地區在哪
不然中共垮了 那中華民國就沒有大陸地區了
所以把大陸地區設定日本 好像也不是不行==
但我又想到一個 領土變更案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
內投票複決
要變更領土 就要立法院通過 人民投票複決
那更動大陸地區的定義 算不算領土變更?
這個麻煩的源頭就在
中華民國沒有規定領土範圍在哪 只有講一個固有疆域
憲法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固有疆域是殺小 不知道 沒說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所以憲法只有規定 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
那施行細則 可以隨意改動大陸地區的範圍嗎
那這樣算不算領土變更阿 例如改成日本或是美國
如果算的話 中共垮台那中華民國就會失去大陸地區 剩下台澎金馬
因為中共不存在了 大陸地區=什麼都沒有
如果要重新定義大陸地區 就要經過領土變更案 全民複決
如果沒過 那大陸地區就真的沒了欸
我不知道欸
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