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
若 汽機車駕駛人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
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
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機車可罰新台幣1萬2千元至1萬8千元,汽車則罰1萬8千元至2萬4千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故機車係屬汽車範疇,
有該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
「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
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兩張-逼車、擋車,兩張檢舉成立!
一張最少12000,兩張24000新台幣,
外加「吊照6個月」(六個月不能騎機車上班。笑死!)
笑死!路上大罵拎北「哩係北七逆!」
拎北讓尼知道什麼叫「一字千金」,尼罵我五個字(哩係北七逆)
我讓尼付出代價=>2萬4千元新台幣罰款!一個字4800元
肛肛好!
檢舉案號111111102090
【車號:NMF-1801】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
經審據所提供之「NMF-1801」號車交通違規影像,
該車違規事實明確,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在案。
檢舉案號111111301514
【車號:NMF-1801】於車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擋車)。
經審據所提供之「NMF-1801」號車交通違規影像,
該車違規事實明確,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