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內閣會議敲定法律修正案 允許核電廠運轉逾60年
日本政府28日在內閣會議上敲定能源相關的5項法律修正案,提出穩定供電和
去碳化目標,並延長核電廠運轉年限允許超過60年。關於福島核事故後採用
的「原則上40年、最長60年」的運轉年限規定,從《反應堆等規制法》轉入
《電氣事業法》。在維持規定的基本框架這一基礎上,把停運期不計入運轉
年限中,從而拉長可運轉期。
13日,管理《反應堆等規制法》的原子能規制委員會(類似台灣的原子能委
員會)罕見在非全票同意的情況下,同意鬆綁核電機組運轉年限可逾60年的
法律修正案。據共同社報導,原子能規制委員會一名委員表示反對,也存在
「早就事先計畫好」的批評聲,內閣會議在這一情況下敲定了修正案。
根據修正案,運轉年限的監管改為由經濟產業相批准延長的制度,理由是「
從力圖核能穩定利用的角度出發來處理」。因應對福島核事故後的安全管制
、行政指導、之後被取消的法院臨時處置命令等停運的時間,不計入運轉年
限。
修正案寫入,引入規制委從運轉開始30年後最久每10年確認一次老化狀況的
機制,確保老化核電機組的安全。不過,有關60年以後的老化狀況評估方式
、設計陳舊的應對辦法才剛啟動討論。規制委的委員石渡明反對稱:「從嚴
審查用時越多,運轉時間就變長。很難說是朝著安全的制度修改。」
《原子能基本法》中對篤信安全神話而未能防範事故作出認真反思,並稱通
過積極利用核電來確保穩定供電和實現去碳化社會是「國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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