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之前有稍微看一下那串
當時也覺得最後爭點會落在這
站在使用者的立場
那封你們覺得申不申訴的智障信
其本質就是在做板務申訴 因為:
1. 直接回覆水桶信件
2. 從內容可以明確推斷是在詢問判罰依據
3. 最後的"申訴" 應補足為 "至組務申訴"
若今天是寫:若無回應 則會上訴組務/至組務申訴
這樣這封信的用意就很明確了
那問題就是 板務也是申訴 組務也是申訴
沒有明確的指出申訴兩字的對象為何 才變成這樣
群組長的立場
應該是覺得申訴是看板使用者的權益
而在本case 板主沒有協助使用者完成申訴
雖然群組長沒講 但如果要站這立場講這些
那應該會提及到期信件內容是詢問判罰依據
其本質上確實是在對板主做申訴
而信中最後的申訴未提及組務申訴可能是失誤
或者是對組務等相關用詞理解不足
道義上板主理應要協助看板使用者完成申訴流程
可是卻因為不作為導致看板使用者可能喪失申訴權益
實際上也不只是道義 BM板龜中
A-2-6 定義了私信申訴的流程
A-2-1 定義了板主應提醒使用者
格式不符者將在板主提醒後,給予二十四小時時限進行修正
而群組長的做法是將其稱之為"板務的詢問且無回應"
用了雷同但可能不明確的方式來指出板主在這過程的不作為
並依此為主認為板主不作為導致看板使用者喪失權益
作為判決的結果
老實說我挺意外的
竟然不是一層護著一層 感覺彼此沒啥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