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這樣的
在各位學者分析這個議題之前
我建議他們去研究檢警機關的錄音錄影系統
那個東西真的就很鬼
開幾百庭就是會遇到一庭有故障
有時候庭上的人有發現 重開就好了
但有時是連偵查機關都不知道它故障
開庭時以為這系統還能正常使用 事後才發現根本沒錄到
所以不是要刑求 是這東西真的狗幹爛
那以這樣的想法為出發點
分析各大學派的見解
有證據能力說:如果被告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陳述,且沒有受到不正訊問,陳述也與事實
相符,還是有證據能力。
評析:這是檢方之友的見解,應該要贊同,阿你被告都看過筆錄簽名了,當時心理有意見怎
麼不當場提出,事後還爭執錄音錄影的證據能力,擺明就刁民,當然有證據能力。
無證據能力說:全程連續錄音或根本未實施錄音的情形,可解釋為錄音內容與筆錄記載全部
不符,故整個筆錄內容均無證據能力。
評析:這個看就知道是整天躲在研究室閉門造車,以為錄影設備跟人一樣,會聽檢察官的指
揮。如果採用這見解,並且判無罪,有些地方一年有上萬個案件,可能就那100件因為故障
沒完整錄到,要為了這個見解,再從頭跑一遍偵查流程,重新傳喚、拘提、問同樣的內容,
這根本嚴重擾民,還浪費司法資源,被告可能還會說,「幹阿我上次不是就認了 問火大的
喔 怎麼不快點結案讓我從容就義],當然遇到被告翻供的情形,更是會加劇司法資源的負
擔。
推定被告不具任意性說:若未連續錄音錄影,當被告抗辯時,由檢察官舉證被告當時是出於
任意性。
評析:這其實也算合理的見解,因為自家的設備有多爛,被設備衝康過多少次,以及當下被
告的反應,檢察官自己最清楚,所以筆錄的任意性確實該由檢察官舉證,基於國家具有偵查
的優勢地位,以及在考場上不得罪人權學者跟實務界獨裁者的精神,採取這見解是最適當的
。
權衡說:萬用158-4。
評析:考場上湊字數用的,告訴閱卷老師你知道有第四種見解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