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FAMXR8 (Gossiping)
馬上一篇血淋淋例子
113w新台幣,應該不算是小數字了
陳姓軍人與溫姓女子愛情長跑10年,原本兩人已經準備結婚,他也在女友生日時送上「預
售屋」這份大禮,沒想到不久之後就被分手,憤而決定提告討回房子頭期款113萬餘元,
一審獲判勝訴。溫女不滿提出上訴,但高等法院認為,陳男在討論房貸時曾傳訊息表明,
「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啊!然後要一起養家啊」,最終仍裁定女方敗訴,必須返還頭期款
,全案確定。
所以說頭期款、預售屋什麼的
沒在自己的名下都是看看就好,小心被抓去當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