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司法官 刑事訴訟法
警員 P 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P 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供出係向乙購
買毒
品。P 查證發現乙是毒品通緝犯,乙經 P 緝捕到案詢問後,承認施用毒品,但否認販賣毒
品。
P 將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檢署事前以公文選定的醫院鑑驗。其後,P 將乙隨案移送檢
察
官,經檢察官 S 複訊,乙仍承認吸毒,但否認販毒。S 以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重罪,向
法院
聲請羈押乙。法院尚未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乙配偶丙為乙委任的辯護人 L 趕到法院,L
要
求法院先讓其跟乙交談,並要求檢閱檢察官偵查卷證資料。法院不允准 L 與乙會面交談,
且
因偵查卷證尚未送至法院,因而暫時無法交付卷證資料與辯護人。檢察官聲押後三小時,卷
才送法院
這出題老師看就知道沒做過實務
檢方偵查卷都沒送法院
被告怎麼可能會被法警帶去法院
被告這時候人還在地檢署的鐵籠裡面
結果大律師跑去法院說要見被告
法院根本就還沒收案
法官看到你說要見被告
只會滿頭問號不知道你在供三小
律師:檢察官聲請羈押了 我要見被告
法官:蛤?什麼案件?沒有這個被告阿 在供三小
連案件都還沒進來是要怎麼駁回
至於檢察官聲押後3小時卷才送法院
算不算無故拖延
這就要看檢察官聲押的時間點
是以寫完聲押書的時間起算?還是當庭諭知聲押被告時間點起算?
再來就是卷宗有多厚
如果警方送來一整箱大卷
廢話 這整理3小時也不過分好嗎
反正只要不超過檢警共用8小時都合法喇
所以這一題我直接給出題老師0分
別躲在研究室了
出來走一走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