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lter741225 (瓦特 \|/)》之銘言:
: ※ 引述《walter741225 (瓦特 \|/)》之銘言:
: : → ybz612: 我感覺提告刑事很容易被法院認證欸 畢竟舉證責任 06/27 19:53
: : → walter741225: 沒阿 提告應該是要告說 06/27 19:54
: : → walter741225: 他這個咪吐對自己造成的損害阿 這要舉證什麼 06/27 19:55
: : → walter741225: 舉證受損的部份嗎 這對名人應該不難吧 06/27 19:55
: 我在想的是 提告的動機不是在自己有沒有做
: 而是在咪吐對自己造成的損害 包含名譽與事業
: 這樣的話舉證應該是朝"實際損害"來舉證吧
: 可以這樣切入嗎?
: 這樣對方說她說的是真的
: 那舉證就換成是對方要舉證是不是真的了吧
在下翻了一下判決
按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外,
對於行為人陳述事實在客觀上為不實之消極事實,則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為人針對個
別事實所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
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
成本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
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意
旨參照)。再者,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
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
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
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
,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
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意旨參見)。
看起來瓦特是對的
不用舉證咪兔是不是真的
瓦特 我的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