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告敗訴
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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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告 胡聖明
被告 陳立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立豪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
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