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rnji8H (Gossiping)
高雄地院111原訴10
警方
1、上銬:無證據能力
2、不上銬:督察組送你一個懲戒
警方的立場就是
幹
無證據能力被判無罪是你檢座的事
我不要承擔刑責
我不要被督察組懲處
上銬喇上銬
至於法官的見解
必須衡量當下的情況判斷是否上銬
而不是一律上銬
但是
被告會不會發病
這問題就像你回答出明天、後天、1個月後的晚餐內容一樣
誰他媽知道吃什麼
有警察能看到未來的話
他早就去簽樂透
誰跟你當警察 還吵要不要上銬
很多行政行為
是能夠裁量的
像是要不要開罰單、罰單開多少
這樣的行政裁量 就算有瑕疵、判斷錯誤
也不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可是刑事被告要不要上銬的裁量
背後所承擔的風險
不僅是員警的性命 甚至是無辜百姓的性命
所以在認定警方是否有裁量怠惰而導致無證據能力的情形
本身就應該放寬標準
而不是像這篇判決用這麼高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