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關於指稱事項之挑釁、引戰判決標準如下:
A指稱B或B同屬的群體是○○○,B必須明確發言制止A,經B發言制止後,
1. A若想要繼續指稱B為○○○須提出事證與解釋,後續B要檢舉挑釁、引戰需解釋理由,
由板主裁決;如B在檢舉函中未提出解釋,則限期三日內須回覆並解釋,否則檢舉不
成立。
2. A仍以自己意願繼續指稱B是○○○卻提不出事證或解釋,那B以挑釁、引戰檢舉成立。
3. A之後未繼續指稱,而事後B檢舉,則檢舉不成立。
○○○若為任何中華民國法規規範之侮辱或歧視詞彙,板主可直接判其違反板規。
上述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