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無聊翻了刑事訴訟法
突然想到如果今天要我回去大學讀書
有一個問答題出在期末考
1、刑事案件中能夠提起公訴的只有檢察官,是否正確?
這題雖然看起來是超級送分題
大學的我一定也是毫不猶豫寫是
並且引用264條
但是我現在會回答錯誤
並且還會用500字以上敘明司法警察官也有實質上的起訴權限
以前某個實務出身的大法官來上課時
他跟大家說有些輕微案件被告不用見到檢察官、法官
卷內只有經過司法警察官的訊問
就能直接判決有罪
並且執行罰金 繳不出來就進去關
大家都很驚訝 怎麼可能這麼離譜
所以當我看到學者出身的教授還在幹譙法院書面審理不用開庭時
感覺砲火挺弱的
台灣早就走得太前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