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主任保護官以私害公 洩密猥褻嫌犯休職3年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10/14/4458702_1_1.jpg
懲戒法院判洪幸休職3年。(記者吳政峰攝)
2023/10/14 21:0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台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洪幸,因個人職務恩怨,將被害少年、其他安置少年及報復對象個人資料洩漏給林姓猥褻嫌犯,「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提起彈劾,懲戒法院認她有重大違失,日前判休職,期間3年,期滿可回復原職。
監院指出,一名少年2019年初至2020年8月間,於安置期間遭林嫌強制猥褻、性騷擾及傷害恐嚇。少年告知伯父及社工後,被林嫌知悉,林嫌於某日深夜逼迫他寫澄清書,少年不從,遭林嫌毆打,期間雖大喊救命,竟無人理會。
伯父將此情告知G保護官,G保護官轉知士林地院法官姜麗香案情,姜麗香透過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取得洪幸聯繫方式,並委託洪幸先行協助訪視少年。然洪幸訪視少年後,並不相信其說詞。
隨後G保護官在D保護官及社工協助下訪視少男,並製作輔導紀錄陳送姜麗香,D保護官也主動傳訊告知見少男身上有傷,惟姜麗香並未公平審酌所取得的資訊,仍擬具決行意見及法官意見書,表示個人不贊成通報性侵害。
監院表示,洪幸在知悉林嫌遭控涉嫌性侵害後,故意將職務上知悉的少年相關資訊、公文書及書面資料,洩漏予無知悉權限的林嫌,並將G保護官訪視少年的相關資訊,以及D保護官依法受保護的個人資料,故意洩漏並提供給林嫌,以查察報復對象D保護官有無差假申報不實。
監院認定,洪幸因與D保護官有職務嫌隙,基於報復,將少年及D保護官的個人資料不當洩漏給林嫌,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顯有重大違失,提起彈劾。
懲戒法院一審認定洪幸確有違失,日前依公務員懲戒法判她休職,期間三年,因未撤職,期滿仍可回復原職,可上訴。
本案姜麗香與侯弘偉亦遭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指出,姜麗香知悉疑似性侵害案發生,卻未於24小時通報,違反規定,還違反保密規定,把少年遭性侵害訊息告知侯;侯則提供姜轉知訊息給林嫌做為證據用,並提供法律意見。合議庭認為兩法官違失情節重大,5月間均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全案上訴職務法庭二審中。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5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