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Victoryking (蓮蓮搖了我吧)》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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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這有一個盲點
: 就是
: 大家都忘了法律早就有強制性交罪
: 不是說刪掉亂倫 強制性交就不罰了
: 有人可能會說 你刪掉亂倫 老爸用父親的地位性侵女兒怎麼辦
: 沒怎麼辦阿
: 還是有強制性交罪可以罰
: 可能有人又會問
: 但是老爸是家裡經濟支柱 你告他你怎麼辦
: 那這個跟亂倫還是強制性交都沒關係
: 就算有亂倫罪你也不敢告
: 不會因為有了亂倫你就敢告了
: 就算刪掉亂倫 也完全不會有任何影響
: 所以亂倫根本沒什麼實質效用
: 你說他可以保護女兒還是兒子
: 實際上也保護不了 反而還限制了自由
: 強制性交罪比亂倫重幾百倍
: 這條都保護不了 亂倫怎麼保護的了
: 真正保護弱勢的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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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有人會說
: 那小孩可能是自願的
: 但是他搞錯了 景仰的感情與戀愛的愛情
: 那個實際上不是愛情
: 這個說法也就是羅翔的說法
: 我一開始也覺得很有道理
: 但我後來想到一個反駁方法
: 就是羅祥這個說法預設了性交一定要基於愛情
: 而不能基於其他的情感
: WHY?
: 誰說沒戀愛就不能性交
: 如果你在過程中感受到幸福 那就好啦
: 只要你不是被迫的就可以了
: 如果是被迫的 那麼就是強制性交罪
: 根本也不需要什麼亂倫就能處理
: 只要過程不反感 你沒有想要拒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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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一個學生可能喜歡老師
: 但是他是處於景仰的感情
: 然後老師邀請學生做愛
: 學生同意了
: 然後在過程中他感受到幸福
: 或者說 至少整體上沒有感到厭惡
: 那這就不是被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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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可能會問
: 假設我喜歡這個老師 但是懶叫插進來我很痛
: 我不想被插怎麼辦
: 那你可以提出拒絕
: 如果你知道痛還繼續
: 代表你整體上沒有感到厭惡
: 用數字比較好表達
: 假設抽插讓你的心情-5 但是對象是老師 你的心情+10
: 那你整體上就不是感到厭惡的
: 只是幸福過程中的小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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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另外一個例子就更清楚
: 假設是女人生小孩
: 生小孩肯定是痛得要死 沒什麼人想體驗
: 假設你很想要小孩 你也想要生
: 那就是“幸福”的過程
: 雖然客觀上可能不是幸福
: 例如生小孩可能會有經濟負擔之類的
: 但你本人認為幸福那就夠了
: 那都是幸福路上的小石頭
: 需要的是一腳踢開 而不是被他絆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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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另一種是鮑鮑換包包
: 這種同樣也是不基於戀愛感情
: 你可能插進去的時候 女人噁心到想吐
: 但仍然是合意性交
: 可是小孩不能適用這個規則
: 因為這個規則實際上就是一種類似買賣契約的契約
: 我賣淫你給錢
: 這是一個契約
: 而買賣契約要按照民法行為能力規定處理
: 所以未成年不能賣鮑鮑
: 行為能力就是考量到未成年知識不夠
: 會對自己極度不利
: 那跟老師做愛會有什麼不利嗎
: 實際上沒有甚麼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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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親子 師生 亂倫
: 這些東西的禁令都不需要存在
: 需要存在的只有
: 強制性交罪
: 真正需要處理的是被迫性交
: 剩下的都不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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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怎麼樣才算是強制性交
: 1.對方可能不知道做愛是什麼意思
: 但是當對方發現做愛是什麼 他提出拒絕你就必須停止
: 否則就是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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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對方根本連合意都無法表達
: 例如寶寶流口水
: 他連合意是什麼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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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只要是對沒有語言能力的 一律強制性交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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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有語言能力但是不知道什麼是做愛的
: 這裡應該是最有爭議的
: 其實要禁止我覺得也不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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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有語言能力且知道什麼是做愛的
: 一律開放 只由強制性交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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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麽最低性交年齡至少可以下降到12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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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有人會有疑問
: 不對啊 假設一個人不懂什麼是做愛
: 當你露出懶叫那刻 不就至少構成猥褻了嗎
: 首先我反對猥褻這個概念
: 猥褻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
: 本來就不需要存在 也不應該存在
: 不該讓猥褻入法
: 只需要立一個糾纏行為的法律
: 假設有人說不你還強制貼著
: 那就可以抓去關
: 這樣也可以趕走一堆推銷信用卡的爛咖
: 我說一次不用 你就該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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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答案就很簡單了
: 假設一個不懂什麼是做愛的
: 他看到懶叫之後很厭惡的拒絕
: 那你就要把ㄐㄐ收起來
: 不然就是糾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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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實際上那些強制性交罪以外的性交限制
: 基本上都是不必要的 也保護不了任何人
: 真的要限制也只需要最低限度的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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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
亂倫廢掉
哲維還是會因為強制性交而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