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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能代理在押被告
對監所不當管理提出控告
因為是監獄內部的事情
用上個世紀的德國法理解
其實就是將特別權力關係
融入到監所管理員對在押被告的關係
基於國家統治權行使及監所管理政策
在押被告有義務服從監所管理
若允許每個在押被告提出控告
以中國人口數量推算入所人數
那必然會使得大量控告案件導致國家司法權癱瘓
甚至使監所人員擔心涉訟不敢進行管理
容易造成監獄內部混亂
所以在此範圍內有必要限制在押被告的訴訟權
不得對此監所內部事項提出救濟
當然 縱使是律師 亦不可代理在押被告對監所提出控告
若准許律師代理提出
特別權力關係將形同破滅
對國家穩定統治權有不利影響
反觀鬼島
允許監獄裡面的人寫信出來告政府
還能搞投票權
人權份子打太多高空了
整天保護加害人
導致民不聊生 政治動盪 國家不安定
特別權力關係才是台灣人的歸宿
台灣人的理想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