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就別考慮用什麼誹謗跟侮辱了
沒有被害人
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
被害人是誰
那張皮?還是說中之人?
就算真的承認中之人名譽被侵害
把中之人姓名當作訴訟資料
寫在不起訴書或判決然後公開在司法院外網
cover能接受?
我猜台灣模式應該會這樣運作
就是用著作權方式
反正你要開黑
一定會拿vt的圖開黑
他就用著作權告
反正告訴人就cover
不需要面對中之人是否要公開姓名的爭議
然後我之前有看到日本有一篇裁判是
有人亂黑兔子
我印象中他們就用著作權侵害
請求開示被告個資
也就是透過法院請求網路業者開示被告姓名、住所等個人資料
這個開示就是法院會把你個資拿給cover
cover拿你的個資
就能請求民事賠償或是提刑事告訴
但我從來沒看過任何實體上的有罪判決或民事求償判決就是了
很有可能他們在進入訴訟前
就跟cover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