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處理原則.doc
三、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下簡稱iWIN)接獲舉報後,應初步判讀網頁內容,將相關
網頁資料存證,並查出該網頁公司行號所在地或IP位址所在地,依下列原則辦理,同時回
復舉報人:
未涉兒少法或防制條例者,依規定轉其他權責單位辦理或結案。
====與本次事件無關
涉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40條者,應立即檢附網頁相關存證資料、移請內政部
警政署偵辦。
====應與本次事件無關, 如果有關, 那是警察會下來偵辦, 也不能罰錢了事
====真正有關的2次元蘿法條在防治法第38條, 如果照這樣來看根本不是這條
涉及防制條例第50條、兒少法第46-1條、第49條或第69條者,應立即檢附網頁相關存證
資料,移請公司行號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處理,公司行號所在地不明者,移請IP位址所
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處理。但網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者,依人在地原則,檢附相
關資料送被害人住所地之社政主管機關處理,必要時得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協調管轄權。
====這是第一個關鍵, 主要是 防治法第50條
====這條是防治青少年色情媒介的
涉及兒少法第46條者:
1. 相關存證資料備份後,立即通知該IP平台業者(個人),網路內容恐已涉違法情事
,建議為限制兒童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2. 檢附網頁相關存證資料、移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其中涉社政主管機關之案
件,移請公司行號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處理,公司行號所在地不明者,移請IP位址所在
地之社政主管機關處理。
====這一整段如果回去看兒少法46
====理論上是只要有任何色情、但沒有有效阻攔機制
====都可以適用
====現在看起來也是用這條在辦
IP位址設於國外者,除將網站資訊通知教育部、中華電信,透過色情守門員等軟體防護
措施,防杜兒童少年接取網站(頁)資訊;兒少色情案件另可轉介臺灣展翅協會透過國際色
情防制組織予以追蹤查察;重大案件並移請警政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