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唐鳳:iWIN就是一個很好的兒少保護例子..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4-01-19 09:25:39
https://sayit.pdis.nat.gov.tw/speech/200876
像iWIN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像是兒少保護法成立的機構。
https://sayit.pdis.nat.gov.tw/speech/495251
我們在新數通法的架構裡面,平台責任有某個中介類似 iWIN 的團體,確保自律不足的部
分,而用他律來彌補自律,而不是什麼都用法律壓下去。他們想要問的是,因為 iWIN 感
覺很弱,手上並沒有實際真的可以裁罰的東西,很難罰到營業額的百分之幾等等,我們用
這樣想像,會不會變成你用中介幫他背書,但其實他什麼都不用做嗎?
https://sayit.pdis.nat.gov.tw/speech/412402
我滿理解你在講的這件事,而且這個在別的事情上,像兒少法裡面對於有害內容的部分就
是用這種方法,也就是委辦給iWIN這個機構去處理,iWIN本身是台北市電腦公會,電腦公
會又有各種業者,所以其實這是也不是完全自律,因為台北市電腦公會畢竟沒有所有網路
平台加入,所以這個不能叫做自律,這個比較像他律,但是至少TCA裡面每個會員加起來
的正當性應該是不弱於這邊,所以他來把關有沒有危害兒少的東西,這個是法律要求衛福
部做的,但是因為在訂的時候,衛福部在兒少那邊可以委辦出來,所以後來就選擇委辦出
來,類似一臂之遙。
https://sayit.pdis.nat.gov.tw/speech/364000
第一,我們要有一個對一個文化敏感的程序,這個是為什麼像iWIN是很好的例子,這個是
設計出來一臂之遙,並不是讓任何行政體系的人來決定怎麼樣才叫做兒少性剝削的情況,
但是又有法律的授權,也就是兒少法律法的授權,並不是諮詢權,而是一定程度上可以進
入法體系當中,所以這種一臂之遙的情況,當然不會同意iWIN是外包給我們一個文化完全
不同的實體來進行操作,這樣就會造成非常大的社會影響力,但是都是負面的,所以讓在
這個社會裡面,社會常規就覺得這一些人在社會當中是有一定程度的公信力存在,讓這樣
的社會部門來判斷仇恨言論,或者是其他對公眾大量不利益的,讓他們的意見進入演算法
的治理當中,這個是目前所謂的norm design,也就是這個形狀是網際網路的共識,但是
每一個文化要用什麼樣的社會部門方式來進行裁量,比如「臺灣事實查核中心」,這是每
一個實作者要自己在文化裡實作的,並不是網際網路社群越俎代庖說整個網路上的不實訊
息、仇恨言論都是要單一的,這個是很慘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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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對iwin的運作蠻了解的。
還有很多文字記錄,就不一一貼了。有興趣的自己找吧。
或是可以去找唐鳳陳情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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