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komataOkay (u)》之銘言:
: 我老家給別人租約到這個月底
: 但現在一直聯絡不上人
: 是不是我2/1日就可以進去後院了
: 我想開始開心農場
民法451條規定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
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假設當初契約到這個月底,但是裡面仍然有對方的東西物品,也就是還有使用這個房子。
所以一定要事前明確表達不續租,否則你到時候住進去,房客又回來說你當初沒反對,
這個時候,到底有沒有成為不定期租約就是一個問題。
所以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要想辦法連絡對方。並且把通知的紀錄保存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