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1/11
公告日期: 113/01/22
字 號: 113教正0002
案 由: 范巽綠委員、蘇麗瓊委員、林盛豐委員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自87年施行以
來,已歷6次修正,相關規定益趨繁瑣,而興辦單位多半不諳公共藝術,也不耐繁雜的執
行過程,往往藉「行政代辦」之名,行「全部委辦」之實。少數代辦甚至索取回扣、與得
標公司有重大異常關聯,已成為利益集團統籌與利益分配者。文化部始終以未接獲陳情檢
舉為由,對特定代辦壟斷4成以上案件之客觀事實以及各種不合理態樣視若無睹、充耳不
聞,有失主管機關立場。又文化部專家學者名不副實,致興辦單位無法採購出藝術性較高
的作品。尤有甚者,由於公共藝術設置案量大、代辦比例高、委員人數少且重複性極高,
部分委員身為得標代辦公司負責人,又同時為他案徵選委員,完全未有迴避;甚至結合藝
術家,形成完整壟斷集團,弊病叢生。文化部未積極覈實建置專家學者名單、多層次揭露
資訊、將違法廠商及委員分別列入採購黑名單及除名,並專章訂定迴避及旋轉門條款,均
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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